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終7860號 劉佳、梁雄: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與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786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769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7699號民事判決第五項;三、被上訴人梁雄對于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769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判令原審被告劉佳承擔的支付責任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四、駁回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773.39元(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預交),被上訴人梁雄、原審被告劉佳共同負擔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一審法院不另收退。二審案件受理費4593元(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預交),被上訴人梁雄、原審被告劉佳共同負擔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本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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