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20民終7529號
梁懷堅、中山市東鳳鎮(zhèn)堅寶電器配件加工廠、梁笑間: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廣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與你(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75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419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419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419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原審被告中山市東鳳鎮(zhèn)堅寶電器配件加工廠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時,被上訴人梁懷堅、原審被告梁笑間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上訴人中山市廣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380元(已由上訴人中山市廣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預交),被上訴人梁懷堅、原審被告中山市東鳳鎮(zhèn)堅寶電器配件加工廠、梁笑間共同負擔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上訴人中山市廣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審法院不另收退。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元(已由上訴人中山市廣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預交),被上訴人梁懷堅、原審被告中山市東鳳鎮(zhèn)堅寶電器配件加工廠、梁笑間共同負擔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上訴人中山市廣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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