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終6593號 張東書:
本院受理上訴人李儒亮與被上訴人張東書、陳進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65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5772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張東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李儒亮返還投資款230000元及利息(以23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從2017年8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為止);三、駁回上訴人李儒亮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6700元(已由上訴人李儒亮預(yù)交),被上訴人張東書負擔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返還給上訴人李儒亮,一審法院不另收退。二審案件受理費6700元(已由上訴人李儒亮預(yù)交),被上訴人張東書負擔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返還給上訴人李儒亮,本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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