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行終1185號
李昌平: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金港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第三人李昌平責(zé)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行政決定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采用郵寄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20行終118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要點(diǎn):一、準(zhǔn)許中山金港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二、準(zhǔn)許中山金港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原判決不再執(zhí)行。 一審案件受理費(fèi)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50元,均減半收取為25元,均由中山金港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本判決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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