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68號
李遠清: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賣貨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梁錦聲、你及原審被告邱云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744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四項及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744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中山賣貨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梁錦聲支付合作信譽保證金15500元及利息(以155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12月1日起計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744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中山賣貨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梁錦聲支付全自動洗車設備押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12月1日起計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021)粵20民終68號
邱云: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賣貨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梁錦聲、原審被告李遠清及你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744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四項及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744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中山賣貨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梁錦聲支付合作信譽保證金15500元及利息(以155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12月1日起計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744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中山賣貨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梁錦聲支付全自動洗車設備押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12月1日起計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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