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終5564號 中山市艾威奧電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雪佳、原審被告張靜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20民終55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粵2072民初16941號民事判決;二、中山市艾威奧電器有限公司、張靜、張雪佳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連帶支付貨款343122.3元及滯納金(以343122.3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從2019年10月20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三、中山市艾威奧電器有限公司、張靜、張雪佳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連帶支付律師費(fèi)30000元;四、駁回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fèi)7000元,減半收取3500元,訴訟保全費(fèi)2420元,合計5920元(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已預(yù)交),由中山市艾威奧電器有限公司、張靜、張雪佳共同負(fù)擔(dān)(中山市艾威奧電器有限公司、張靜、張雪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給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7000元(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已預(yù)交),由中山市艾威奧電器有限公司、張靜、張雪佳共同負(fù)擔(dān)(中山市艾威奧電器有限公司、張靜、張雪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給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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