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1091號 中山市保利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宋一龍與被上訴人伏永勇及原審被告中山市保利裝飾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農(nóng)彩燕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10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準(zhǔn)許上訴人宋一龍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6001元,減半收取3000.5元,由上訴人宋一龍負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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