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1997)中中民終字第213號之一
胡耀輝、阮秀泉:
本院受理鄺惠容與黃富松、廣東省發(fā)展銀行中山分行及你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作出的(1997)中中民終字第213號民事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應予補正。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1997)中中民終字第213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1997)中中民終字第213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阮秀泉”補正為“阮秀全(又名‘阮秀泉’)”,該判決書第一頁正文第十一行“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阮秀泉,男,1967年8月11日生,廣東省云浮市人,住本市東區(qū)富竹街22號703房”補正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阮秀全(又名‘阮秀泉’),男,1967年8月11日生,廣東省云浮市人,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云浮市河口管理區(qū)初城鄉(xiāng)街尾村前鋒組,原暫住廣東省中山市東區(qū)富竹街22號703房”。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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