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終3688號 羅輪彬:
本院受理上訴人藍汝賢、趙新娜與你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368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如下: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6390號民事判決;二、羅輪彬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藍汝賢償還借款本金23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25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的標準自2019年8月1日計至2019年9月7日;以23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的標準自2019年9月8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三、駁回藍汝賢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252.5元,訴訟保全申請費2255元,合計5507.5元(已由藍汝賢預交),由藍汝賢負擔1817.5元,由羅輪彬負擔3690元,并直接向藍汝賢支付。二審案件受理費2019元,由藍汝賢負擔(該費用已由上訴人藍汝賢預交584元,上訴人趙新娜預交1435元,本院不作退還,由上訴人藍汝賢直接向上訴人趙新娜支付1435元)。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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