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終3359號 羅鋁年: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與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3359號民事判決。判決要點: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二、羅鋁年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返還賠償款1226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從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269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12269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甘勝松、中山市橫欄鎮(zhèn)青云灰場在368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從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6807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36807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范圍內對羅鋁年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754元,由羅鋁年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754元,由羅鋁年負擔720元,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負擔2034元。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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