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終3845號 中山市喆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徐凌云與被上訴人中山市蘇電科技電子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中山市喆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384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按上訴人中山市喆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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