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粵20民終8298號 中山市黃圃鎮(zhèn)金華塑料制品廠、李純:
本院受理上訴人黃育生、高賢森、劉五榮與被上訴人中山市黃圃鎮(zhèn)金華塑料制品廠、陳錦昭、李彬生、李純、梁勝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82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6154元,由黃育生、劉五榮、高賢森各負(fù)擔(dān)8718元。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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