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20民終1544號
管靈斌:
本院受理上訴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中心支公司與李海涵、管靈斌、歐朝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15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20民終1544號
歐朝輝:
本院受理上訴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中心支公司與李海涵、管靈斌、歐朝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15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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