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粵20民終5928號 云南通海彩通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港雄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59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023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023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云南通海彩通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中山市港雄貿(mào)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85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576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11月15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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