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粵20民再119號 中山誠洽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訴人葉桂群與被申訴人廣東電網(wǎng)有限責任公司中山供電局、中山誠洽制衣有限公司供用電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再1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7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7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駁回廣東電網(wǎng)有限責任公司中山供電局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465元,由中山誠洽制衣有限公司負擔(中山誠洽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一審法院交納)。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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