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終135號 胡詩能:
本院受理上訴人黃根祥與被上訴人黎弟花及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1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83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83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黃根祥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被上訴人黎弟花償還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2016年利息8000元;2018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實欠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三、駁回被上訴人黎弟花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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