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粵20民終7367號 鄭小芳:
本院受理上訴人魏岳兵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73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180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180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魏岳兵、被上訴人鄭小芳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鄭亞勇償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三、駁回被上訴人鄭亞勇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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