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粵20民終6749號 何夏堅、黃永蘭:
本院受理上訴人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何夏堅、黃永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67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3300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330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黃永蘭應(yīng)對何夏堅本案債務(wù)承擔(dān)共同清償責(zé)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184元,訴訟保全費1241元,合計4425元,由何夏堅、黃永蘭負擔(dān);二審案件受理費3184元,由何夏堅、黃永蘭負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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