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粵20民終5923號 江門市乾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藝振五金加工工程有限公司與你(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20民終59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3759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江門市乾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中山市藝振五金加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31983.95元并支付利息(以131983.95元為基數(shù),自起訴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fèi)2940元,訴訟保全費(fèi)1180元,合共4120元,由江門市乾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2940元,由江門市乾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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