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4833號 中山市振偉皮具手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龐枝連與你單位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20民終48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017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017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山市振偉皮具手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龐枝連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間工資及生活費4619.08元;三、駁回龐枝連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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