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初28號之一 曾憲樂、周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中科新港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訴深圳中科發(fā)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單祥雙、曾憲樂、深圳前海天高云淡投資企業(yè)(有限合伙)、單小雅、周嶸合同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深圳中科發(fā)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天高云淡投資企業(yè)(有限合伙)、單小雅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初28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深圳中科發(fā)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天高云淡投資企業(yè)(有限合伙)、單小雅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滿后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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