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6171——6175號 中山市富弘基信用擔(dān)保有限公司、羅志堅、鴻鵠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吳健瑋與被上訴人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原審被告中山市富弘基信用擔(dān)保有限公司、羅志堅、鴻鵠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陳朝陽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20民終6171—61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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