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行終1434號 陳森: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天彩包裝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原審第三人你行政決定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20行終1434號行政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由上訴人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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