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6070號 李秀蓮、中山祥明物流有限公司、羅志波: 本院受理上訴人馮祥明與被上訴人王金生、李秀蓮、中山市祥明物流有限公司、羅志波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20民終60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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