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5747號 楊其武: 本院受理你與楊其智、陳展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574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1574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15742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四項;三、陳展新與中山市黃圃鎮(zhèn)斌鑫五金制品廠于2014年4月13日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于2019年12月17日解除;四、楊其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向陳展新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17日期間未付廠房租金85117.72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五、駁回陳展新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609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2117元,合計8207元,陳展新負擔4103.50元,楊其智負擔4103.50元(楊其武對其中2460元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案件受理費6090元,由陳展新負擔3045元,楊其智負擔3045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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