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20民初42號 江門市交通投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廣東順翔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廣中江高速公路項目管理處、被告廣東省南粵交通投資建設(shè)有限公司、被告江門市交通投資有限公司、被告中鐵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相鄰損害防免關(guān)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民初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原告廣東順翔化工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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