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1799號 中山市平原燈飾有限公司、中山市大川紙箱廠、中山市美京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美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區(qū)淑潔、劉華錦、區(qū)耀彬、莫淑燕: 本院受理吳志勇、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你們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17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上訴人吳志勇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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