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2633號
吳惠芬: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生力機(jī)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何衛(wèi)洪、吳惠芬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20民終263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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