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6271號 深圳市星光鼎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帥建國: 本院受理上訴人古鎮(zhèn)鑄鑫五金燈飾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星光鼎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帥建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62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1461號民事判決;二、深圳市星光鼎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帥建國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連帶向中山市古鎮(zhèn)鑄鑫五金燈飾廠支付貨款243000元及利息損失729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054元,減半收取計2527元,(中山市古鎮(zhèn)鑄鑫五金燈飾廠已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5055元(中山市古鎮(zhèn)鑄鑫五金燈飾廠已預交),合計7582元,由深圳市星光鼎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帥建國負擔并于履行中逕付中山市古鎮(zhèn)鑄鑫五金燈飾廠,人民法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