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初105號 中山市旅游企業(yè)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山大名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訴中山市旅游企業(yè)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中山旅游產業(yè)有限公司、中山中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山影視城有限公司與你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案,派員到你住所地送達,因你下落不明,致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交換證據通知書、證據復印件。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的15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日14時45分、2019年11月25日14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證據交換,于第十法庭在第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由審判員姜新林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阮碧嬋組成,由陳淑華擔任書記員。逾期將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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