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行終491號 中山市富發(fā)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林伯洲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原審第三人中山市富發(fā)制衣有限公司、伍燦敏工商行政登記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20行終49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原告林伯洲的上訴,維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行終491號 伍燦敏: 本院受理上訴人林伯洲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原審第三人中山市富發(fā)制衣有限公司、伍燦敏工商行政登記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20行終49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原告林伯洲的上訴,維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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