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3265號 蔡玉輝: 本院受理上訴人孫旭純與被上訴人董玉平及你勞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20民終3265號民事判決書。裁判要點(diǎn):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6595元,由孫旭純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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