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3350號 黎勛: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科立泰電器有限公司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33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99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99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黎勛、童燕柳、中山市科立泰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中山市恒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60萬元及利息(以160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從2016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2019年8月12日止,扣減中山市科立泰電器有限公司已支付的54.5萬元后,從扣減還清之前借款利息之日起,其余利息重新按月利率2%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審案件受理費20336元,由上訴人中山市科立泰電器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3350號 童燕柳: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科立泰電器有限公司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33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99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2072民初99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黎勛、童燕柳、中山市科立泰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中山市恒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60萬元及利息(以160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從2016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2019年8月12日止,扣減中山市科立泰電器有限公司已支付的54.5萬元后,從扣減還清之前借款利息之日起,其余利息重新按月利率2%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審案件受理費20336元,由上訴人中山市科立泰電器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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