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3133號 聶復(fù)英、黃世勝: 本院受理上訴人宋剛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3133號民事裁定。裁定要點:本案按上訴人宋剛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宋剛負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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