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2901號 黃慧敏: 本院受理上訴人鄭劍生、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29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20627號民事判決;二、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廖偉明償還借款本金581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231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標準至清償之日止;以35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至清償之日止);三、鄭劍生對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廖偉明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369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共58690元(廖偉明已預(yù)交),由廖偉明負擔5633元,由鄭劍生、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3057元(鄭劍生、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廖偉明);二審案件受理費50030元,由上訴人鄭劍生、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9068元,由被上訴人廖偉明負擔962元。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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