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2751號 中山市富美達電器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至美精密模具廠與被上訴人廣東省中山食品水產(chǎn)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中山市富美達電器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公司采用其它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275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50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50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50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中山市至美精密模具廠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廣東省中山食品水產(chǎn)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從2018年1月10日起按照7500元/月的標準計算至2018年10月26日止的占有使用費。一審案件受理費1862元(廣東省中山食品水產(chǎn)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已預交100元),由廣東省中山食品水產(chǎn)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86元(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徑行向原一審法院交納),中山市至美精密模具廠負擔1676元(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徑行向原一審法院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488元,由中山市至美精密模具廠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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