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6458號 莊思婷、呂連杰、中山市榮駿石材廠: 本院受理上訴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被上訴人中山市荔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莊思婷、呂連杰、中山市榮駿石材廠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645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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