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申104號
劉旨立:
本院受理林樂豐與你和梁燕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申10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駁回林樂豐的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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