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555號 曾榮從: 本院受理上訴人羅江南、廣東阜和實業(yè)有限公司、陳炳強與被上訴人曾榮從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粵20民終555號民事判決書中,訴訟費書寫錯誤,應予補正。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55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2019)粵20民終555號民事判決書中第22頁第1行“19530元”更正為“15930元”。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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