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882號 蕭展慧: 本院受理上訴人劉輝、高遠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8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195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撤銷第二項、第三項;二、被上訴人阮兆銘賠償上訴人劉輝為本案支付的律師費3萬元;三、被上訴人蕭展慧對被上訴人阮兆銘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上訴人劉輝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1273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26273元(上訴人劉輝已預交),由上訴人劉輝負擔6519元,由被上訴人阮兆銘、蕭展慧負擔19754元(被上訴人阮兆銘、蕭展慧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上訴人劉輝)。二審案件受理費20395.5元(上訴人劉輝預交641.5元,上訴人高遠預交19754元)由上訴人劉輝負擔(上訴人劉輝應付部分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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