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申95號
曾恒章:
本院受理許時海因與夏禹及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于2019年6月18日審理終結(jié),裁定如下:駁回許時海的再審申請。因你方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20民申95號民事裁定書,限你方在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前往本院立案二庭領(lǐng)取上述文書,逾期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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