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1777號 鄒莉君: 本院受理上訴人鄒浩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17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22622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第三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22622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為:上訴人鄒浩、原審被告孟春梅、鄒莉君、孟偉、馬新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被上訴人劉廣東清償借款本金447325.9元及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447325.9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計至清償之日止);三、原審被告深圳市萊韻達整體家居發(fā)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臻品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萊韻達照明燈飾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深圳市萊韻達整體家居發(fā)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臻品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萊韻達照明燈飾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上訴人鄒浩、原審被告孟春梅、鄒莉君、孟偉、馬新追償;四、駁回被上訴人劉廣東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7380元(劉廣東已預交),由劉廣東負擔9259元,由鄒浩、孟春梅、鄒莉君、孟偉、馬新、深圳市萊韻達整體家居發(fā)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臻品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萊韻達照明燈飾有限公司負擔8121元(鄒浩、孟春梅、鄒莉君、孟偉、馬新、深圳市萊韻達整體家居發(fā)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臻品軒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萊韻達照明燈飾有限公司負擔部分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劉廣東);二審案件受理費5855元,由上訴人鄒浩負擔4821元,被上訴人劉廣東負擔1034元。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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