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373號 林俊成: 本院受理上訴人黃妙霞與梁建文及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20民終3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2151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2151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2151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黃妙霞、原審被告林俊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梁建文清償借款本金3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30000元為本金,從2017年6月21日起計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7738元 (被上訴人梁建文已預(yù)交),由被上訴人梁建文負(fù)擔(dān)833元,上訴人黃妙霞、原審被告林俊成負(fù)擔(dān)690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738元,由上訴人黃妙霞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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