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150號
藍木火: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健與被上訴人楊燕娜、原審被告中山市東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藍木火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71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185元(上訴人陳健已預(yù)交),由上訴人陳健負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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