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再159-163、165-176號
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審申請人徐久釧、楊民捷、賴潤香、彭紫輝、董秋艷、蔣水連、韓啟霞、向義姣、徐德、王芳、岳鈺杰、陳軍、林芳、李小武、雷小紅、杜崢嶸與被申請人李立、惠州市光大置業(yè)有限公司、光耀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鑫來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眾望集團有限公司、楊鎮(zhèn)古、郭贊樓、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資有限公司、惠州眾望光耀城房地產有限公司及郭耀名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十七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再159-163、165-17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本院(2014)中中法民四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項及訴訟費負擔的部分;二、變更本院(2014)中中法民四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在上述判決第一項債權范圍內,李立有權對依法處理惠州市光大置業(y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淡水街道橋背村地段的土地使用權一宗[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惠陽國用(2013)第0101099號]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附著物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所得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本案案件受理費合計850元(已由徐久釧、楊民捷、賴潤香、彭紫輝、董秋艷、蔣水連、韓啟霞、向義姣、徐德、王芳、劉樹莉、鄭國漢、岳鈺杰、陳軍、林芳、李小武、雷小紅、杜崢嶸分別預交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再159-163、165-17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2018)粵20民再159-163、165-176號民事判決中第29頁第八行中的“995號(雷小紅2-2-5021房)”補正為“995號(雷小紅2-2-0902房)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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