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438號
中山市潔標衛(wèi)浴有限公司、李志山、黃光倩: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中益玻璃制品廠因與被上訴人中山市潔標衛(wèi)浴有限公司、李志山、原審被告黃光倩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74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2379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二、變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2379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山市潔標衛(wèi)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中山市中益玻璃制品廠支付貨款321228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的計算方式:其中以36028.99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1日起;以19689.58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31日起;以31912.66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7月1日起;以 24888.66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7月31日起;以38351.76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8月31日起;以39883.24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0月1日起;以47605.31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0月31日起;以47355.51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2月1日起;以35512.69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2月31日起,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192元,訴訟保全費21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192元,均由中山市潔標衛(wèi)浴有限公司、李志山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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