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20民終4679號
劉新峰:
本院受理王敏坤、鄭喜云訴你財產損害賠償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20民終46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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