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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咆哮法庭被責令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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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2 來源:中山商報 2009-04-22 第 133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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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 上訴人陳明(化名)在二審宣判時因不滿意記者參與旁聽,咆哮法庭,經(jīng)審判長多次警告、訓誡無效,最后被責令退出法庭。這是我市法院首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當事人責令退庭。審判長對該案進行了缺席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審判長蘇代平說,這次經(jīng)歷在他多年的審判經(jīng)歷中還是第一次。第一次目睹當事人在公堂之上竟如此目無法紀,法官多次勸阻均置若罔聞。 受傷看病花36元索賠5萬元 昨天宣判的是上訴人陳明與被上訴人麥某的健康權糾紛案。據(jù)陳明稱,2008年1月1日20時左右,他在沙溪一商店花3.5元買了一包話梅,因懷疑商家少找40元,和商家發(fā)生爭執(zhí),并被商店老板麥某打傷了手。報警后,沙溪民警趕到現(xiàn)場將雙方傳喚至派出所調查,陳明與麥某就手部受傷一事達成口頭調解協(xié)議,由麥某賠償40元給陳明,陳明不再就手部受傷一事追究麥某的責任,陳明拿到40元賠償款后離開了派出所。2008年1月3日下午,陳明再次來到派出所要求追究麥某毆打及詐騙自己財物的法律責任,經(jīng)警方調查發(fā)現(xiàn),麥某詐騙陳明一事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無法定案處理,鑒于雙方之前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警方告知陳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08年1月10日,陳明向一審法院起訴,認為自己被毆打是商店的騙錢行為引起,要求商店老板賠償5萬元。一審庭審時,陳明變更訴訟請求數(shù)額為21642元,其中,醫(yī)療費36元、交通費606元、誤工費21000元(200元/天×105天)等。 一審法院認為,麥某用板凳砸打陳明的行為系侵權行為,導致陳明的左手受傷,應賠償損失。一審法院確定損失如下:醫(yī)療費36元;交通費酌定300元;誤工費,陳明陳述其是做專利產(chǎn)品推銷工作的,月工資收入6000元,按105天計算誤工天數(shù),陳明主張的工作及月收入未有相應證據(jù)證明,要求計算誤工費的天數(shù)也明顯不合理,不予支持;誤工費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原審法院酌定為1000元。上述費用合計1336元。 宣判后,上訴人陳明不服上述判決,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追加要求賠償精神5000元等共計25525元。在二審庭審時,陳明又變更為索賠21706元。被上訴人麥某未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也未到庭應加訴。 商店老板麥某在記者電話采訪中表示,當晚給陳明找零鈔時他不斷地催,拿錢數(shù)過后便匆匆離開,后來,他喝醉酒回來說錢少找40元,并大吵大鬧,恐嚇我們要是不給就放火燒店,他是故意來鬧事的,為不影響做生意,我只好拿著凳子趕他走,在推搡中,他不小心撞到了桌角,弄傷了手……后來在公安的調解下,我原以為給了他40元就了結此事,沒想他獅子大開口。 狀告警方不作為索賠3萬余元 在把商店老板告到法庭的同時,陳明也把幫他處理糾紛的警方告到法院。2008年12月9日,陳明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沙溪公安分局不能盡忠職守履行法定職責保護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請求法院判令警方因不作為賠償損失30046元,其中誤工費18000元、精神損失6000元、醫(yī)療費36元、營養(yǎng)費1000元、交通費1000元、房租2574元等。 一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guī)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jīng)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案經(jīng)一審法院審理,法院認為陳明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駁回陳明要求沙溪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請求和賠償請求。一審宣判后,陳明認為沒告贏警方,不服,上訴至市中級法院。該案正在審理中,不久也將宣判。 聲稱記者旁聽要“買門票” 由于該案系一起極小的糾紛引發(fā)的四場官司,是典型的不理性維權訴訟,使媒體對此產(chǎn)生興趣。昨天宣判時,市內外多家媒體記者都前往旁聽。陳明一見記者,就聲稱記者是來干擾法庭判決的,他不愿意記者采訪。審判長蘇代平向陳明解釋,記者有采訪自由,也是對法院工作的監(jiān)督,旁聽本次宣判,是經(jīng)過法院同意的。而且,記者采訪的是法院的工作,如果陳明個人不同意采訪,可以拒絕回答記者的采訪。 但每當蘇法官開口說話,陳明就立即打斷,還說:“如果你不讓他們走,我就走,你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碧K法官再次對陳明說:“希望你不要打斷我的話,等我說完了你再說?!标惷饕廊粵]有等到蘇法官把話說完,聲稱是自己花錢打官司,如果記者要來看熱鬧,起碼還得買個門票。蘇法官警告他:“在法庭上,應聽從審判長的指揮,不得喧嘩、吵鬧?!标惷鬟€是坐在上訴席上咆哮。 “鐺!”審判長敲響法錘,再次向陳明宣讀法庭紀律。聽見法錘的聲音,陳明稍有收斂,終于靜下來聽審判長說話。但不久陳明再次不聽審判長指揮,經(jīng)過四五個來回,法庭根本無法進行正常宣判,無奈之下,蘇法官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第十一條,責令陳明退出法庭,依法對該案做出缺席宣判。 法官說法:擾亂法庭秩序要受罰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理案件和進行其他訴訟活動的場所,是極其莊嚴的地方,必須有良好的法庭秩序,藐視法庭的行為,是一種藐視國家法律權威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損害了法官的威信,同時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正常的社會法治秩序,對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罰款、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以擾亂法庭秩序罪進行處罰。 維權要理性 從審理實務中發(fā)現(xiàn),當前不理性維權現(xiàn)象時有出現(xiàn),其突出表現(xiàn)就是不計成本“爭一口氣,討個說法”,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本案中,當事人因買一包3塊多的話梅引發(fā)矛盾糾紛,為了36元醫(yī)療費、四場官司、幾百元路費,783元訴訟費,而放下“每天200元的工作”不做。再者,擦破了手,要求賠償5萬,而且把處理此事的警方也告上法庭,這也叫人難以接受。這種漫天要價、濫用訴訟權的行為,不利于矛盾的解決。法院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線,到法院打官司,不是到菜市場買菜可以討價還價,只有理性維權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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