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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裝及標簽未注明貯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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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來源:中山日報 2014-12-19 第 7277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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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超市商品包裝和標簽不達標,消費者能否索要賠償?近日,市民李先生將小欖鎮(zhèn)一間連鎖超市告上法庭,他認為在超市購買的商品包裝及標簽有問題,起訴要求超市退還貨款并10倍賠償。記者昨日從市第二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認定超市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向消費者退還價款并支付10倍賠償。 2014年4月20日至22日期間,李先生在小欖鎮(zhèn)一連鎖超市購買了酒精度為52%的“百年名匠酒”4瓶、酒精度為33%的 “百年名匠酒”4瓶、“250g透明裝鐵觀音”6盒、“250g八角高級綠茶”4罐、“250g八角罐碧螺春”4罐,支付了價款950.4元。李先生認為,他購買的所有商品的包裝及標簽上都沒有標明貯存條件。 李先生以超市銷售的食品包裝上沒有標注儲藏方法,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為由,起訴訴至市第二法院,要求超市退還價款并賠償十倍價款。超市在法庭上辯稱,產品貯存方法是在常溫保存,在外包裝有顯示。如果李先生認為有重大誤解至意思表示失常,應提起其他訴訟,而不是以食品安全為由起訴。為了保證他人的食品衛(wèi)生安全,超市不同意退貨退款,更無需賠償。 法院認為,我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同時該法還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貯存條件。 本案中,李先生向超市購買的食品包裝及標簽上都沒有標明貯存條件,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而食品的貯存條件與保質期息息相關,不同的貯存條件直接影響保質期的長短,進而影響食品安全。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自行及時清理,而不應對外銷售。 法院一審認定超市銷售包裝或標簽上沒有標明貯存條件的食品,屬于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超市應給李先生退還價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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