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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付款消費有風險儲值消費需謹慎


      2020-11-10 來源:中山日報   【收藏本文

      11月9日,市第一法院通報兩起網(wǎng)絡購物合同糾紛的生效判決,兩名消費者在網(wǎng)上購買加油卡后無法使用,最終通過法律途徑拿回了余款。而“0元”購買路由器的劉先生因為證據(jù)不足,他要求商家退還款項的訴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提醒,消費者購買預付費商品應理性,維權須注意留存電子證據(jù)。

        典型案例一:網(wǎng)購加油卡無法使用,兩名消費者起訴拿回余款

        今年7月,市第一法院公開審理李先生起訴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中經(jīng)匯通公司一案)。2018年9月28日,李先生在網(wǎng)上的中經(jīng)匯通加油卡專營店,以4500元購買了5張面值各1000元的中經(jīng)匯通加油卡。

        2019年10月,該加油卡在中經(jīng)匯通公司指定的中山市加油站無法使用,中經(jīng)匯通公司稱是因為系統(tǒng)升級,加油站則稱中經(jīng)匯通公司未支付油款給他們。當時,李先生還有4張加油卡沒用完,余額共計3579.98元。

        李先生通過中經(jīng)匯通公司客服電話、官方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等求證,均沒有找到不能加油原因及后續(xù)處理等情況。目前,“中經(jīng)油馬”APP已無法登錄,中經(jīng)匯通公司也無法兌現(xiàn)加油承諾。和李先生有同樣遭遇的還有謝先生,他購買了多張加油卡后,還剩下余額5024.24元無法使用。謝先生也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經(jīng)匯通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狀,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亦未到庭應訴、答辯。

        市第一法院審理認為,兩名消費者提交證據(jù)足以證明其與中經(jīng)匯通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且尚有余額未使用的事實。近日,法院一審判決雙方解除服務合同關系,中經(jīng)匯通公司向李先生返還3221.98元預付款,向謝先生退還加油卡費用5024.24元。

        以案說法:購買預付費商品應理性

        市第一法院民二庭賀鐵斌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消費者在預付款消費中,要注意按照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相應額度的預付款消費,盡量不要選擇較大額度,以免承擔更大風險。購買前,要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交貨或者是使用的時間、地點、方式等了解清楚;消費后,要注意保留購買憑證、發(fā)票等證據(jù),一旦發(fā)生糾紛,可以此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二:0元購路由器釀糾紛,消費者要求商家退款被駁回

        在知名網(wǎng)絡電商平臺購買“0元”購買路由器,收到貨品后參加返現(xiàn)活動,沒想到掉進了金融APP“爆雷”的坑。劉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商家退還路由器款項,遺憾的是他因為證據(jù)不足而敗訴。

        去年1月,市第一法院受理了劉先生的網(wǎng)購合同糾紛。2018年4月3日,劉先生通過某商城網(wǎng)站購買了一個路由器,成交價格為749元。劉先生收貨后,該商品還附有一張金融APP的小卡片。劉先生稱,他在金融APP激活后注入了資金。

        沒想到僅過了3個月,劉先生發(fā)現(xiàn)金融APP已無法返現(xiàn),在返現(xiàn)服務平臺額外購買相關金融產(chǎn)品合計2000元也拿不回。劉先生向商城申請售后退貨退款處理,但遭到拒絕。劉先生認為,該商城構成虛假宣傳,0元購并不存在。

        劉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公證書、照片、視頻等電子材料。庭審中,法院詢問劉先生如何獲得這些電子材料,劉先生稱他曾參與該路由器產(chǎn)品受害者QQ群,從QQ群中獲得相關電子材料。被告商城方則稱從未對外宣傳該路由器0元購活動。近日,法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駁回了劉先生的訴求。

        以案說法:網(wǎng)購商品應注意留存電子證據(jù)

        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雖有提供部分電子材料,但該些電子材料獲得的來源源自網(wǎng)絡,真實性無法核對,而且不能據(jù)此證明該些電子材料指向的就是劉先生本次購物的情況。因此,劉先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近日,法院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賀鐵斌法官建議,消費者應通過購物平臺的聊天軟件與商家客服就商品屬性、質量、品牌等進行詳細確認,萬一發(fā)生糾紛,該部分聊天記錄可以作為交易雙方對商品進行約定的有利證據(jù)。如果對商品有異議,應妥善保管收到的商品,并保存賣家店鋪對于商品品質、性能等作出承諾的網(wǎng)頁,必要時可以采取公證手段固定證據(jù)。


       
      記者 張房耿 通訊員 王念  打印】【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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